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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5-02-2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校园内自行车行驶和停放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进一步保障师生出行安全,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南京邮电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京邮电大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自行车(含共享单车)。

第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实现“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和明确自行车行驶和停放的具体要求;负责校园自行车通行证办理;负责停车线的划设、标识标牌等交通设施的建设;负责自行车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置。

第五条 学校倡导校内各单位(部门)、学生社团或组织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向师生员工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引导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校园交通违规行为,共建“平安南邮”。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协助保卫处开展校园自行车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加强本单位(部门)人员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宣传教育;

2.引导本单位(部门)人员积极参与校园自行车秩序治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督促本单位(部门)人员及时认领违规、废弃自行车;

4.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园交通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5.其他有关自行车行驶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

第七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自行车实行校园通行证上牌管理。通行证分为学生和教职员工两类。学生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通行证期满作废,教职员工通行证不限期限。

第八条 车主应及时申领校园自行车通行证,车辆所有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通行证粘贴在车辆指定位置,以便查验。不得遮挡、污损、伪造。

第九条 车主如因校内交易、赠送或升学等原因需变更自行车通行证或延长有效期时,应到保卫处进行登记。购置自行车应妥善保管好订单、发票、付款记录等凭证,不得购买、使用、交易来路不明的自行车。

第四章 行驶和停放管理

第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有序、文明、规范的行驶和停放自行车。

第十一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通过人行道、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行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校内严禁酒后骑车、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等危险骑行行为。

第十四条 进入校内的自行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机动车车位、消防通道、非规定停放时间的潮汐车位、建筑物出入口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自行车。停取自行车应有序,不得无故推动、破坏他人车辆,不得堵塞通道。

第十五条 车主对其所属自行车及随车物品承担保管责任,应配备车锁,停车时锁好车辆,带走随车物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下课高峰等实际情况设置潮汐车位供非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主应按照潮汐车位规定有序停放,按时撤离。

第五章 违规行为与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校园自行车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规范停放自行车;

2.骑行过程中低头使用电子设备、双手脱把、超速骑行、逆向骑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争道抢行等不安全骑行行为;

3.酒后骑行、恶意堵门、强行闯门、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规范停放自行车的情形,违规1次,保卫处将在车身上张贴《违规车辆温馨提示单》,并将违规车辆整理至附近停车区;违规2次,将在车身上张贴《违规车辆清理告知单》,并将违规车辆清拖到“违规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点”,清拖信息将告知车主,车主应填写《校园文明出行保证书》,审核通过后领回车辆;违规3次及以上,车主可自愿选择参与1小时校园交通文明志愿活动,凭志愿活动参与记录领回车辆,或至其所属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辅导员或科级干部)处接受批评教育,并再次填写《校园文明出行保证书》(须签章)后方可领回车辆。

第十九条 对于出现骑行过程中低头使用电子设备、双手脱把、超速骑行、逆向骑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争道抢行等不安全骑行行为的车主,保卫处将通报车主所在单位(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车主须填写《校园文明出行保证书》(须签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卫处将收回通行证,禁止再次办证,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通报学校相关单位(部门)按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出现酒后骑行、恶意堵门、强行闯门、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车主,保卫处将收回车主申请的通行证并取消车主自行车校内通行权限,禁止再次办证,并通报学校相关单位(部门)按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将不定期向各单位(部门)通报其所属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并将通报结果作为当年度综治考评先进单位和个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废弃自行车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校园内存在严重车体老化、链条生锈、车胎破损等现象的废弃自行车、通行证过期的自行车以及未张贴通行证的自行车,保卫处将不定期清拖至“非机动车临时集中停放点”,学期末将集中清拖到“废弃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点”。车主应在保卫处发布清理公告后六个月内携带有关证件或凭证至保卫处认领。

第二十三条 对清拖至“废弃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点”达六个月且无人认领的车辆,保卫处将按照无主物进行清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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