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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2-04-27浏览次数:1186

 为了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组织

(一)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保卫处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消防相关机构的指导、监督。

(二)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三)全校实行三级防火责任制度,即校、院(系、部、处)、科室。各二级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应与学校和各自所属科室分别签订《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如责任人变动后,继任者应当重签责任书。

(四)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建立健全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并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建立教育培训工作台账。

(五)各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保卫处的业务指导和有关技能培训。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以便处理。

二、消防设施配备、维护、保养

(一)学校消防安全规划,由校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校园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二)学校划拨消防专项经费,由保卫处负责实施,对全校公共区域的消防器材进行维修、换药、保养及其局部更换。

(三)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实行统一配置,如需新增灭火器材,应由各单位提出申请,保卫处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校内承包单位和家属区需要配置灭火器材,经费由承包单位和住户个人自筹,保卫处可代为购置。

(四)配备在各单位内部的消防器材及设施,由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按保卫处指定的位置安置,不得随意挪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责任单位负责对上述室内消防设施及器材监督、检查。

(五)学校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消火栓的使用。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内搭建违章建筑。

三、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卫处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对发现隐患而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应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校保卫处。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其防火设计应当报送保卫处备案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修改意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室内改造和装饰工程应当选用阻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校园内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实验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时,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保卫处同意后,报南京消防支队报备合格后,使用明火等相关规定,采取严格防火措施,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道路、山上焚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六)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办理校内动火证,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根“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安全管原则,对动火作业承担相应责任,跟施工单位签到现场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在南京消防支队报备合格后施工。电工、焊工、锅炉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七)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安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畅通。各通道出口,不得随意堆塞或隔离。

(八)电器、燃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九)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使用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分类管理。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十)一切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水龙带等)均应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由保卫处和所属单位共同负责维护管理,保卫处定期进行巡查

四、奖励与处罚

(一)救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严禁误报火警。如发现火情要积极扑救,同时保护好现场。对及时报警、扑救火灾表现突出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后果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者。

2.应急管理部门通知下发《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者。

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4.建筑物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5.室内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7.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者。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校内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保发〔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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