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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1-12-28浏览次数:2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向广大师生员工普及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总体部署和规划校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依据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负责进出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的管理;负责对校园内停车区域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校内师生员工轻微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等。

第三条 基建处在规划、设计、建设校内建筑时应充分考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交通需求;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在调整房产用途时应统筹兼顾教师公寓住户和学生公寓周边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需求。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应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保卫处;配合、协助保卫处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文明和消防安全教育宣传,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意识、防火防灾意识;配合、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清理废旧无主自行车、电动车以及违规电动车;对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辆

第六条 行人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管理,禁止强行闯入、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不得破坏门禁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或道路右侧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排行走、簇拥交谈,妨碍交通;不得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穿越人行横道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得边玩手机边穿越道路或路口。

第八条 幼儿进入校园要有成年人陪同,陪同人员承担监护责任,负有照顾、看管幼儿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非机动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车辆,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含临时信息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校园电动自行车证的办理详见《南京邮电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校保发20192。共享单车须在获得学校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入校。

第十条 非机动车实行校园通行证管理。非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车辆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信息须至保卫处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应当服从门卫管理,经门卫查验后从专用通道进出校园,不得抢道行驶。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识、标线,安全行驶、文明行驶,禁止鸣笛,礼让行人;禁止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得有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南京邮电大学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禁止共享电单车、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进入校园;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京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车辆入校。

第十六条 严禁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他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

第十七条 禁止电动平衡车、轮滑、滑板等设备在道路上使用,轮滑社等学生社团训练场地不得设置在机动车行驶路面上。有特别需求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批准后并在社团指导老师的安全监督下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针对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私拉充电和未锁的非机动车辆,保卫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所在二级单位(学院)、锁定车辆、拖离现场、收回通行证、暂扣保管车辆、禁止入校等处罚,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纳入所在单位当年校园综合治理考评;情节恶劣的,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校园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实行授权管理,具体办法详见《南京邮电大学机动车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摩托车入校须持有《南京邮电大学摩托车校园准入证》,禁止无牌无证摩托车进入校园,20151021日起,不再办理摩托车校园准入证。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保卫处同意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严禁在校园内鸣笛。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酒后驾车、飙车、试刹车。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管理,主动配合门卫检查,未授权车辆或授权已过期车辆离校时,按临时车辆进行计时收费

第二十二条 门卫有权对出入校园的所有车辆限行和查验。货运车辆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二级单位(学院)开具的《南京邮电大学携带物品出门证》,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工程救险、部队、邮政、环卫、物价、城管等各类特种车辆,经门卫询问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非法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擅自携带者,保卫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遵守装载规定外,还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谨慎驾驶,避免损坏行道树、架空电线等各种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外来大中型客车、大型工程车进入校园,校内业务单位应提前3日向保卫处报备,商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外来货车、小型工程车应从指定校门进出。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仙林校区主干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三牌楼校区、锁金村校区道路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九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箭头顺向规范停放。一部车辆只能占用一个停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禁止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交通班车专用车位、消防通道、绿化带、主干道(划黄线路段)等禁停区停放。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主要道路上、下客(货)以及临时停车(指驾驶员不离开现场)时,允许靠单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得离去,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一条 车辆停放后,应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及时带走贵重物品。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导致损坏的,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告本人、批评教育、通报所在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校内曝光、取消校内免费通行资格或车辆授权资格、禁止入校、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等措施,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年所在单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校园机动车辆违章处理按照《南京邮电大学机动车校园违章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校园实际需要,保卫处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开展大型活动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提前3日向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采取何种安全防范措施。学校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将对活动及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给予书面回复意见。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占用道路的,由学校保卫处提出交通安全保障预案,经学校同意后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地点停放。举办单位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用车的行驶安全及保证校园道路畅通,需要保卫处协助的,须事先与保卫处协商和报备,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妨碍交通秩序正常运行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允许,不得在道路上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拆除、破坏交通设施和标志,不得擅自破坏路面。因校内建设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3日,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安全保障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应提前发布施工通告、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牌,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光源照明,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建筑垃圾,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拍照取证、互留联系方式后,应当迅速撤离现场确保道路畅通,然后再进行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前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

第四十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做好现场保护、秩序维护等工作,防止出现现场破坏及二次伤害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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