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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次数:6087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单位(学校各部门、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等)我校公共场所面向公众举办的人数较多(校内单位500人以上,外单位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活动。活动内容概况如下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大型考试;

(四)学术讲座和各类大型会议;

(五)招生咨询、招聘会;

(六)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举办大型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邮电大学校区。

第四条保卫处是校级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审批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承办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承办的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并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按照活动性质,须先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学校各相关单位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转交保卫处进行安全许可审核。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 (职能部门) 在校内举办的由本单位或部门师生员工参与的大型活动,经二级单位 (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主(承)办单位应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备案表》,提前5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应当报保卫处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举办场所跨校区的;

(二)单场参加人数在千人以上的;

(三)参加活动的校外人员在200以上的;

(四)活动参与者达到警卫级别的。

第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向保卫处申报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时,应当向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京邮电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备案表》(保卫处主页下载);

(二)大型活动现场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及活动路线图;

(三)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四)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有承办单位的,提交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

(三)活动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核定参加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在校内举办或承办的涉校内多个部门或校外单位参与的大型活动、全校性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提前联系有关部门,召开大型活动工作协调会,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商定活动总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保卫处可以采取一次审批的方式。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审核批准:

(一)主办单位及安全责任人身份明确;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应急预案可行;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必须条件之一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的;

(五)影响学校声誉的;

(六)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的;

(七)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的。

第十五条 活动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作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单位。

第十七条 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工作人员,单场参与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可申请保卫处派员参与;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积极维护现场安全秩序;

(五)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六)接受保卫处和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等各类安全隐患;

(七)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八)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和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大型活动有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单位应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主办单位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

(二)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三)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保证临时搭建物不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四)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四)遵守社会公德,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五)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六)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虽办理治安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或未按已审批的安全要求执行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的;

(三)超出场地核定容量发售入场券、工作证的或参加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可能导致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的,二年内不予许可该主办单位举办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五条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邮电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校保发〔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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