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各级工作岗位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目标责任考核,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的正常秩序,为学校健康快速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奖惩结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以促进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进一步落实,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综治领导小组秘书单位保卫部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对象分三类进行,A类为教学单位;B类为基建、产业部门;C类为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考核以单位进行,参加考核人员包括正式教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在校学生。
四、主要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有:组织建设、责任落实、宣传教育、文明秩序、安全防范、隐患整改、维护稳定、案(事)件发生情况等。
五、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12月份进行。
六、考核方式
根据情况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结合各单位自评情况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照综合治理考核细则(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七、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实行百分制计分,逐项进行考核评定分数,根据综合治理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三类考核对象分三个等次:
优秀:A类总分达90分以上、B类95分以上、C类总分98分以上;
合格:A类总分达70分以上、B类80分以上、C类总分80分以上;
不合格:A类总分69分以下、B类79分以下、C类总分79分以下。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八、奖励
奖励分为考核奖励和单项奖励。考核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一)集体奖励
1.达标奖励
综治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标准对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量化评分,确定考核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和分管领导、责任人给予物质奖励。
2.先进奖励
先进集体的评选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单位自评结果组织推荐,综治领导小组在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中,根据考核分数、推荐材料、发案率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不超过10个先进单位,教学单位和其它单位原则上按6:4的比例分配名额,授予“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牌或证书并给予额外物质奖励。
(二)个人奖励
1.奖励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善于学习,有吃苦和奉献精神;
(3)坚持原则,自我要求严格,廉洁自律,服务热情;
(4)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过硬,团结同志、协作精神强,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成绩突出。
2.奖励办法
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推荐先进人选,全校先进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教职工总人数的3%。经综治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三)单项奖励
对综治工作有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对工作特别突出者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1.预防、制止案件和事故发生或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挽回财产损失的;
2.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3.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4.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治理效果显著的;
5.其他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情形。
九、处罚
实行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有: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其中,通报批评、一票否决根据综治领导小组意见作出决定,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纪委办、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央综治委和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规定,结合我校相关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因工作失职、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的;
(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不安定事端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九)发生上级文件明确的网络安全问责事项的;
(十)综治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
在年终考核时发现有符合“一票否决”规定情形之一的,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可根据综治领导小组的意见行使否决权,否决内容包括该单位及责任人评选学校组织的各类先进、获奖的资格。
十、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党委保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南京邮电大学教学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细则》
2.《南京邮电大学基建、产业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细则》
3.《南京邮电大学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