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动用明火管理,严格规范我校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校园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动用明火,系指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及电气焊割等用火行为。
第二条校内动用明火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安全管理原则,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和管理校内所有动用明火行为,各学院、部门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三条禁止携带火种、火源等易燃易爆物进入校内消防重点部位。
第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五条禁止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确因重大节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政府部门同意并报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六条禁止在校园建筑物内及道路、山上焚烧废纸、垃圾和枯枝落叶等废弃物。
第七条因实验、施工等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明火的,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取得《校内动火证》报政府部门合格后方可动火。
需要向政府消防机构申报动火证的,必须到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根据“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安全管理原则,对动火作业承担相应责任,跟施工单位签到现场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南京消防部门报备合格后施工。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电工、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校内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一次必须申报一次。动火证上要如实填写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动火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现场监管人及联系方式;
(二)安全防护措施、动火用具及燃料;
(三)申请单位意见、主管人、审批意见、审批人和审批时间。
第十条外单位在学校新建区域和现有建筑区域因施工、改造、检修动用明火,由学校主管单位填写《校内动火证》,经保卫处审批,报消防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动火现场监管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以备保卫部门查验,并不得超出动火证规定范围动用明火。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学校保卫部门或消防部门签发的动火证前不得在校内动用明火,违者将责成主管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动用明火造成火灾事故的校内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将交由政府消防部门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南京邮电大学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校内动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