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南京邮电大学校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04浏览次数:3550

(校保发〔2014〕2号 2014年5月27日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维护各商业网点治安秩序,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校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校产资源进行固定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归口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负责审批和收费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校内商业网点的开设,必须经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批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手续,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盗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在校园内设点经营。
第四条 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便利店除外)。
第五条 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禁违法经营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经营者承担一切责任且校方有权与其终止合同。
第六条 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好。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经营者共同勘察,属于经营者造成的,由经营者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经营者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治安、消防、交通等各项规章制度,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严禁聘用“两牢”人员。
第九条 经营者要经常教育本店员工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文明经商;严禁在销售活动中与师生发生矛盾冲突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条 各商业网点的送货车辆应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南京邮电大学校内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车主必须严格遵守《南京邮电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在校区内要减速慢行,禁止鸣号,主动避让行人,杜绝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校区各商业网点除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外,还应加强演练,培训有关人员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将灭火器材放置在显眼、方便的位置,以便随时应急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督促校内各商业网点主办单位落实上述规定,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京邮电大学校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校保发〔20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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