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保发〔2014〕2号 2014年5月27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秩序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火灾、被盗及其他灾害性事故,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判别标准》(苏公保[2003]33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财务处、图书馆、档案馆、重点实验室、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危险品仓库、校园网中心、南邮艺术馆等重点安全部位。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要害部位的主管是该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工作的要求,学习安全工作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措施,坚持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对不符合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岗位。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禁各种违章行为。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门、窗、锁必须牢固,必要时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重要部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重要部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勤检查,并建立检查记载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如发生事故、案件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应经保卫处检查验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安全规定,过夜现金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存取大量现金,必须专人护送,防止出现意外;财会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防盗网,并按规定安装红外报警装置或视频监控,工作室内必须有保险柜;非财务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务室,更不能在财务室逗留。
第十三条 图书馆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珍贵图书资料、文物、标本等的存放部位必须加装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同时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 档案馆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登记、保存、借阅、传递等环节的保密措施。严禁擅自将机密档案带离档案室,严禁私自复制机密文件、档案。
第十五条 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领用、使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于教学的危险品,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同时领用。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并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管领导签字备查,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等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不变质,不自燃,不自爆,不外泄。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实验室通风,保持室内的安全;经常对有毒、有腐蚀、易挥发的药品要分柜存放,确保安全;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第十九条 计算机机房应安装防盗门,窗户要有安全网,室内要安装红外报警装置,并有专人管理和使用,禁止在机房内吸烟。
第二十条 配电房是校园供电中心,要严格管理,并做好防盗、防爆、防雷击的安全工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室内;配电房工作人员要坚持对供电运行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南邮艺术馆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珍贵艺术品存放部位必须加装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对学校的重点要害部位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重大隐患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本项工作纳入校园治安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履行职责,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建议学校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邮电大学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制度》(校保发〔20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