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02 浏览次数: 480 文章来源: 保卫处

各二级单位,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消防安全,根据计划安排,自46413开展一次全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求如下:

一、认清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春季消防安全工作对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谐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火灾的严重危害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认真客观深入地分析和查找本单位(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层次地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扎实做好春季消防安全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我国是火灾事故多发的国家之一,据公安部统计,20091-10月份全国发生火灾11万起,死亡1123人,受伤582人,直接财产损失12.5亿元,可见防火形势之严峻。近几年,我校也多次发生小的火情,仍然存在一些消防安全隐患。各单位(部门)要提高警惕,克服与己无关、麻痹侥幸思想,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贯彻《消防法》,要以提升师生员工实际防火救灾能力为落脚点,使“三懂三会”(懂得学校的火灾特点,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一般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并组织人员疏散)人人皆知,形成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

三、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教学楼、办公室、学生宿舍、食堂、小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幼儿园、门诊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对汽车队、各营业网点、青教楼、闲置房、仓库、工地、外用工宿舍等场所的安全用电等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加大对木工房、配电房、锅炉房、印刷厂等单位的大功率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和安全管理。检查重点:有无违规用电(超负荷、私拉乱接电源等)、用气、用火等情况;有无使用劣质电器、电线老化;配发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本单位(部门)平时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是否正常开展,是否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总之,要严格按照南京市消防局规定的“七个必须”认真落实,即:对于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对于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外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金属护栏的,必须责令立即拆除;对于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必须责令立即清除;对于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必须责令整改;对于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事故广播损坏的,必须责令修复;对于消火栓、灭火器等失效及自动灭火报警系统损坏的,必须尽快修复;对于出租校舍给外单位经营,消防设施不落实的,必须停止出租。要强化管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各单位(部门)要紧紧围绕我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有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检查情况请于415日前书面交保卫处消防科,保卫处将于4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单位(部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一: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整治情况报表.doc

附件二: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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