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思维,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并充分考虑多校区一体化管理的实际情况,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验实训实践、校园交通、消防管理、网络运维、生产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后勤服务、水电气使用、危险品使用及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各类活动。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年初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二级单位应与其下属单位、挂靠单位、业务委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分解安全责任。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应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以及各安全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以及相应安全生产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南京邮电大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审议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审议学校安全生产评先评奖决定,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过程管理、闭环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八条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含合署办公和挂靠单位,下同)履行以下职责: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职责。按现有组织进行逐级安全监管和责任考核。部门达到一定规模和级别时,可成立二级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对监管人和考核争议进行部门内裁定。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各单位成立二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组长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中心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等组成。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一)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领导全校安全稳定工作;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稳定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事项,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障。指导督促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发生涉校涉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工作预案及时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持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负责审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进行闭环监管。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能范围内安全生产专责,并对责任考核进行闭环管理。
(二)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书记、院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对责任考核进行闭环管理。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单位或本场所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三)经常开展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四)督促本单位或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规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六)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应及时报所在单位领导,也可直接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七)对责任考核进行闭环效果有效性的核实,对考核不力的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教职工安全生产责任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三)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四)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五)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规定参加各类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维护实验实习仪器设备、设施。
(三)加强自我保护,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健康防疫、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各类规章制度,保护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人员指在学校直接从事第三条所列工作事项的各类人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五)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说明。
(七)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批示、要求。归口重大安全信息统一上报,以及向上级和地方政府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做好节假日、各类大型活动、对外联络的应急值守安排、统筹管理工作。做好信访接待、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协调统筹工作。
法制办公室参与依法治校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师生学法、普法工作宣传。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保密安全及各保密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党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选拔任用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全校师生学法、普法和安全工作宣传,负责网上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等的意识形态管控工作,负责将校报、校刊、校园网、校园微信、微博、宣传橱窗等作为安全生产的有效宣传阵地。
(四)党委统战部、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关心教职工和统一战线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参与调解教职工之间矛盾的调查和处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党委人才工作部、人才工作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人才引进工作,并做好人才入职安全教育和日常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和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根据工作职能执行对事故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提出人员聘用、晋升、评奖的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相关标准。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纪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督促、检查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情况;负责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制订、修改和实施;完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方案;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七)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全校政治保卫、校园治安、车辆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负责检查、维护学校的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作为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组织、协调、配合全校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
(八)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安全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内,将学校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九)对外联络处负责社会合作单位和校友来校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合作单位、校友在校活动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大学生课堂教学活动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将安全教育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配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等有关部门指导院系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十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等活动的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全校涉外事务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师生出国访问、学习的安全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安全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技术改造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负责学校处理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负责学校安全生产相关项目的招标、审计等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公用房和校属产权住房等进行安全检查。公用房安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经营性房产安全工作由学校授权经营的单位归口监督管理。
(十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与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实验室和归口管理单位的技术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十五)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食堂餐饮、公寓住宿、楼宇、饮用水等方面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水、电、气、车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所辖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楼宇等场所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及秩序维护。负责合作单位(企业)在校园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后勤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各类后勤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好学校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后勤保障。
门诊部负责校医院日常生产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负责确保精麻药品安全;负责医疗设备、医疗废弃物的专业规范管理,防止医源性物理、化学、生物污染;负责学校公共卫生监管、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卫生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供学校教学、重大活动、体育赛事等医疗服务;配合做好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保障。
(十六)基建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并协助集中建设单位落实工程建设各项安全措施、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协助集中建设单位负责其新建建筑的竣工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前的安全工作。
(十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做好校园网设施设备、保密场所信息设备及存储设备的安全生产和运检维护工作;切实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八)无锡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无锡校区的政治保卫、治安、交通、消防、实验室、网络、食品、楼宇等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校区内安全生产各类检查,并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负责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呈报校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组织或参与校区内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九)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全校各级单位进行巡察的过程中,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处理。
(二十)机关党委负责向机关部门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或参与机关部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十一)团委履行学生社团的安全管理责任,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是学生社团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切实承担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监督责任,引导学生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积极营造校园安全文化,加强对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十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校校办企业、经营户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二)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均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岗,负责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报告工作,健全台账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六)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七)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演练。
第十九条 其他未列单位、新设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比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生产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师生员工自检。师生员工根据岗位责任进行自我检查,每天要对自己所在岗位、作业现场、学习生活等场所进行安全自检(包括对所带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实习、实践场所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装置有效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场地安全规范符合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准备和使用情况等。
(二)各部门(单位)、学院自查。各部门(单位)、学院建立安全生产自查、预判分析、安全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凡寒暑假、节假日放假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和时点,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表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三)归口管理部门专项检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职能范围内和本规定所列重点领域,全面检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安全工作情况,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建立档案,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专项检查包括以下方面,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消防安全:以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食堂、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馆、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幼儿园、地面及地下停车场等人员和财物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突出检查学生宿舍内床铺、水电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各类消防设施状态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通畅。
2.危险品安全:以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门诊部为重点,注重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制类化学品(或药品)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检查实验室和医疗人员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购买、存储、使用、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危险品相关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3.车辆与交通安全:以校车、公务用车、校内道路交通、校内停车、校门口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和公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内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和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日常检修制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车辆核载定员制度、车辆动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存在故障隐患,大学生乘车安全知识和假期实践活动安全常识的掌握,校内道路交通和停车是否合理有序,校门口及其周边交通安全是否存在隐患等。
4.饮食安全及卫生防疫:以校内学生食堂、超市、餐饮经营商铺、幼儿园食堂和预防季节性传染病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及餐饮服务人员卫生、从业培训、环境卫生、食品操作程序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5.自然灾害防范:以防范洪涝、雷电、大风、暴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为重点,着重检查校内建筑物、地下管网等有关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6.集体活动安全:以学生教学、生活场所及集体活动的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训实践活动、大型活动、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注重教室内设施使用安全情况、操场及游泳池等室内外教学场地安全情况。
7.建筑、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安全:以校舍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园内建筑物,教室、宿舍、图书馆、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体育设施、楼道、道路井盖、电力设施与用电等学生及教职工集中活动的场所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对各类建筑、构筑物进行定期维修维护,坚决杜绝校园建筑物垮塌、坍塌等事故发生。
8.基本建设、维修、施工项目安全:以学校建筑与基础设施的维修、修缮、施工为重点,对安全管理有要求、施工规范、有措施,安全管理落实到人。加强校内施工队伍的管理,明确注意事项,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9.科研、产业单位、出租经营场所安全: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操作规程,特殊岗位人员要加强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范围合法经营。
10.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以校内建筑物、实验室、开水房、食堂等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禁止私自改造;设置设备使用登记台账,定期进行检修,按期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应持证作业,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11.信息网络安全:加强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建设。着重检查校园网站、网页、核心数据库等重点网络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情况,着重检查各二级单位网站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相关备案及规范管理。
12.保密场所及设备安全:加强保密场所及设备的管理制度建设,明确保密场所及设备安全的责任人、使用人;着重检查保密场所周边环境是否异常,保密场所及设备的人防、物防、技防是否配置到位,相关安防设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学校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和每学期结束前15天内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组织对各归口管理部门、重点教学科研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不定期抽查。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学校重点二级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进行重点督查。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自查、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定期、不定期和关键时点相结合,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具体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第六章 教育、培训及文化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校、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学校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行教育;校内外聘外来人员的校级安全教育由人事处委托人员所在部门进行。部门(职能范围)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岗位安全教育由岗位所在单位组织,重点在于岗位责任清单、风险和目标。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校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对本部门师生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让责任文化深入广大师生员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参加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及效果。
第七章 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其职责、应急处置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处置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及归口管理职责,制订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理措施或专项预案,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针对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并持续修订、完善,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各单位如有应急特殊需要,应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交配备方案,并负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后勤管理处等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须积极师生参与;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或重点岗位实际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建立演练档案,记录演练实际情况,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二级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相关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单位(部门)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一票否决:
(一)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由于责任单位未对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场所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