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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0-10-22浏览次数:5986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及生活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包含本校范围内的文化、娱乐、医疗、餐饮、体育、服务、商业以及其他应当实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主管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用电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以及用电等;消防器材及设施须由专人管理,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管理者必须熟练掌握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及时清理杂物,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五条组织大型活动,须按照《南京邮电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必须采取各项安全措施,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未经学校或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及商业宣传。

第七条公共场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贵重物品或大宗现金、票证不要带入场内,确需带入须有专人保管或随身携带,谨防失窃。

第八条在公共场所,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校保发〔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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