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广大师生员工正常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江苏省高校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门秩序管理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实行门岗查验制度。所有出入校园的人员、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所有入校人员,应积极配合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拒不配合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其他校外人员临时来校,须在门卫室登记身份信息,并说明来校事由。以团体形式入校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四条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拍摄,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等合法手续,经宣传部批准和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入学校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校内举办重大活动或其他必要情况下,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可在指定时间内加强门岗管控,禁止校外无关人员及车辆入校。
第六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应主动出示主管部门签章的《南京邮电大学携带物品出门证》(保卫处网站下载),接受门卫检查,经门卫登记许可后通行,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或不予放行。
第七条非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禁止没有悬挂校园通行证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八条机动车进出校园,按照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和停车收费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经门卫执勤人员询问登记后方可入校,门卫应主动引导、疏导,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主办或承办重大活动,有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等特殊需求的,须提前3日至保卫处提交纸质材料备案。
第十一条每日23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学校大门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在此期间,非校内人员不得进出,校外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二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正常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者,保卫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二)携带宠物、放生物的;
(三)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四)拟进校兜售商品、违规回收废旧物资、散发张贴广告、拾荒乞讨的;
(五)校外人员因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
(六)单方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且校内人员(单位)拒绝接访的;
(七)在校园有违法违规等记录,并已被保卫处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
(八)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三条师生员工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及后果,向所在单位或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将学校或保卫处发给本人使用的证件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暂扣该证件,报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家属、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采取劝离校园或禁止入校等措施,对其所持有的临时出入证予以没收且不再办理。校外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制止,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校内单位组织活动、培训班等,未事先申请备案或办理入校凭证,组织混乱或有其他扰乱校门秩序行为的,保卫处将立即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门卫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文明值勤、热情服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做好保洁,不容留无关人员,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维护门岗形象。
第十七条在遇到师生求助时,要耐心热情,有礼有节;在遇到本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援助。
第十八条门卫执勤人员应积极维护门岗秩序,主动研判外来车辆、人员情况,对发生在校门周边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或报警。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门卫管理规定》(校保发〔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