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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校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次数:6149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规范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江苏省高校安全管理规定》、《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活动由保卫处负责统筹安排,分为非商业性和商业性活动。非商业性活动主要指不包含任何商业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公益性活动等;商业性活动主要包括外来经营性单位商业宣传、商品展示、商品销售、物品义卖等。

第三条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活动内容与形式应积极向上、文明健康。严禁涉及“黄、赌、毒”、易燃易爆危险品、虚假广告(如虚假的综合素质培训)、非法宣传;严禁推销劣质或假冒食品、药品、化妆品、图书和违规电器等;严禁推广网游电竞、金融贷款等产品。

第四条校内临时摆摊设点须在指定区域和限定时段内开展。仙林校区仅限二食堂西广场和三食堂东广场,三牌楼校区仅限小礼堂西广场,锁金村校区不安排摆摊设点活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时间仅限每日上900至下午18:00活动设施涉及舞台、桁架或音响的非商业性活动和活动内容涉及商品展示或销售的商业性活动,仅限非工作日。

第五条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须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二级单位(部门)均须对摆摊设点活动的性质、形式、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承担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的责任,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共同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部门)和已经在校社团联合会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可向保卫处提出校内临时摆摊设点申请。申请流程如下:1.填写《申请表》(保卫处网站下载);2.二级主管单位(部门)审核签章;3.相关场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保卫处审核通过后,下发《校内临时摆摊设点许可证》。

第七条商业性活动必须由各二级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并盖党委章或行政章。商业性活动中单个商家在同一校区或区域最多批准2个点位。非商品展示或销售的商业性外场若安排在工作日期间,其核发总量不超过当日各广场区域场地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活动须按照《校内临时摆摊设点许可证》中的要求组织开展,申请单位(个人)或相关商家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保卫处将予以现场取缔:

1.超出审批范围,且不愿立即整改的;

2.“许可证”未随摊出示且无法进行查验的;

3.擅自涂改“许可证”,且不服从现场管理的;

4.扰乱正常校园秩序,影响校园卫生环境的;

5.他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对商业性活动中,二级单位(部门)主管部门或学生社团监管不到位或商家不予配合学校管理的,保卫处将该商家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进入校园,并取消相关二级单位(部门)主管部门或学生社团的本年度申请权限,并将此情况纳入二级单位(部门)年终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第十条跳蚤市场等涉及范围广的学生活动须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开展。学生个人禁止在校内开展商业性外场活动,校内从事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禁止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外开展临时摆摊设点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邮电大学校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规定》(校保发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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