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创建平安校园,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门卫有权要求进出校园的人员出示本校工作证、学生证以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非本校人员,门卫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三条门卫有权对进出校园的所有车辆进行查验。载运大件物资的车辆离校时,车主应主动向门卫出示《南京邮电大学携带物品出门证》,经门卫查验后方可离校。
第四条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在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猥亵、偷窃、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损坏公物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准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七条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到保卫处进行备案,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八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横幅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具体参照《南京邮电大学校内广告、橱窗、标语等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未经保卫处批准,禁止在校园内随意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组团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员和商家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临时摊点和推销商品。长期驻校商业网点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工作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校保发〔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