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7-04 浏览次数: 2735 文章来源: 保卫处

(校保发〔2014〕2号 2014年5月27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计算机机房的安全管理,保证计算机机房安全、规范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机房主要指计算机集中放置的公用机房和计算机数量超过10台的自用机房。
第三条  开设计算机机房,严格按照“谁开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  计算机机房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对上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确定机位,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日志,记录计算机使用情况;管理日志要保存一年。学生公用机房需采取IC卡跟踪记录的管理办法,上机人员用机记录要便于查询。根据实际需要,在机房安装视频监控录像设备。
第五条  用户在校园网相关服务器上开设账户和口令信息要妥善保管,校园网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
第六条  机房必须落实以下安全要求:
(一)服务对象应为本校师生员工,外来上机人员需严格验证认定是否已办理有关手续。
(二)计算机机房的机位一经确定,上机用户不得私自搬动或调换,确因技术问题需要调换的,应通过机房管理人员。

(三)超过50台计算机的机房必须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
(四)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安装防盗门、窗及技防设施。加强电源管理,执行安全用电制度,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严格防火制度,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物,严禁烟火。机房管理人员须掌握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五)严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严禁观看、制作、复制非法音像制品;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不得利用计算机技术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未经机房管理人员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改变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布置、服务器配置和网络参数,危害网络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网络系统,不得篡改系统信息和用户数据。
各机房在建设时应选择可靠的计算机集中监控管理系统,机房管理人员在机房开放过程中应及时监控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状况,对不成功进入、不成功访问、越权存取尝试等记录进行整理、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七)任何人不得在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开设二级代理服务器。网络使用者发现病毒,应立即向机房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八)机房网络服务器以及机房内的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系统,病毒防治工作由机房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  计算机机房内发生治安案件和发现非法信息时,需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学校关于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规定》(校保发〔20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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